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在日常办文办件时,常常需要摘抄引用涉密文件的部分内容。遇此情形,应高度关注、仔细判别,原文件明确标注密级的,如所引用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应在履行定密程序后,对产生的新文件做好国家秘密标志。
实际工作中,一些同志保密意识不强,保密常识缺失,不掌握定密知识和技能,对该定密的未定密,违反保密规定传达、学习、办理未定密的涉密文件资料,甚至通过互联网或公共信息网络进行传递,导致国家秘密失控。
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12年4月,某县人防办综合股股长孙某,在起草本系统队伍组建方案时,引用上级有关涉密文件内容,未按规定定密。文件拟定后,该办副主任郭某未严格审核把关,导致文稿被发布至县政府网站,造成泄密。事件发生后,孙某受到行政记过处分,郭某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案件二
某市政府办公厅干部小张,为市领导起草发言材料时,引用了上级制发涉密文件内容,但是主观臆断“引用一两句话不至于涉密”,于是便将材料当作非国家秘密文件发送至微信群征求意见。经鉴定,该材料属于秘密级国家秘密。案件发生后,小张被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使用涉密文件有哪些保密要求?
01
汇编、摘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应当经文件、资料原制发机关、单位批准。
02
经批准汇编的秘密文件、资料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应与原件保持一致。
03
秘密文件、资料汇编本,应当按所汇编秘密文件、资料的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做出国家秘密标志,并按相应密级进行管理。
04
摘录、引用国家秘密内容的笔记本,要做出与原件一致的国家秘密标志,按原件同样的保密措施进行管理。
05
涉密文件阅完后,应及时归还,不得横传,不得私留涉密文件。
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或者摘录、引用、汇编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应当按照规定报批,不得擅自改变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单位戳记,并视同原件进行管理。此外,在制作、复制、收发、传递、携带、使用、保存、归档、销毁涉密文件载体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有关保密要求做好保密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