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8年6月,A省保密局在保密检查中发现,B市市委研究室副主任张某,违规在连接互联网的非涉密计算机中存储、处理1份标注“秘密”的文件(经核实,此件为B市市委办公室2015年正式印发的涉密文件)。经查,2017年12月,张某作为单位公认的“笔杆子”,承担了某次涉密会议的会议材料起草工作。期间,其因所用涉密计算机无法正常启动,向信息部门报修,技术人员查看后表示,此为硬件故障,短时间内无法修复,建议其换一台计算机临时使用。为了抓紧完成文稿起草任务,张某在技术人员帮助下,用光盘将存储在故障涉密计算机中的部分文件夹,刻录拷贝到另一台连接互联网的非涉密计算机处理。在文件拷贝过程中,其未认真查看文件夹内详细情况,误将标密文件一并存储到连接互联网的非涉密计算机中,直至在保密检查中被发现。事件发生后,张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主动配合组织进行调查,作出深刻检讨。经技术核查,涉案连接互联网的非涉密计算机未发现“特种木马”。

意见分歧

各方面对如何处理张某的问题,主要持有3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是“从严处分”。A省保密局检查查办处副处长李某(从事检查查办工作4年)提出:“保密法第四十八条是做好保密工作的铁律。张某作为一名副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又被确定为重要涉密人员,多次接受保密教育和保密培训,理应知悉相关保密制度规定,无论遇到什么情况,都要带头遵守执行。这次事件中,他不仅没发挥‘领头羊’作用,反而明知故犯,违规将国家秘密从涉密计算机拷贝到连接互联网的非涉密计算机中,已构成保密法第四十八条第 10项规定的‘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这一行为性质严重,泄密风险也大,一定要严格依法对其进行党政纪处分。”

另一种意见是“网开一面”。B市市委办公室副主任王某表示:“李某副处长说的,我们都认同。发生这样的事情,大家都很痛心。但是,有几方面因素,需要请保密部门综合考量,对张某从轻发落:一是主观方面。我可以拍着胸脯说,张某不是故意的,这次确实是事出有因,会议筹备工作特别紧急,又赶上计算机坏了,几个事情叠加,才会犯这样的‘低级错误’。二是文件内容方面。我们认真研究了张某拷贝到连接互联网非涉密计算机中的秘密级文件,这是我市市委办公室印发的正式文件,当时虽然定了密,但相关事项已向社会公开,不会造成实质性的危害后果。三是现实表现方面。我是张某的老领导,一步步看着他成长起来的。该同志忠诚老实,踏实肯干,经常加班加点,承担了大量重要文稿写作工作,领导和同事们都特别认可,是公认的业务骨干。总之,这次事情对张某触动特别大,压力也特别大,他已经受到了深刻的保密教育,研究室的同志们也受到了一次深刻教育。希望保密部门从保护干部、爱护干部的角度,念在他是初次违规,对他网开一面、不予处理。”

第三种意见是“参照处理”。B市市委保密委员会专职委员赵某(从事保密工作1年,曾任该市有关单位纪委书记)认为:“李某副处长、王某副主任说的都有道理。我过去从事纪检工作,现在又来到保密岗位,对两方面规定都有一定了解。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将保密纪律列为政治纪律的一项重要内容;《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写入总则,即要求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少数。有关保密规定也对从轻、减轻、免予处分作出了相应规定。我个人意见是,建议保密部门考虑王某副主任说的三方面因素,参照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张某作批评教育、通报、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轻处分。”

评析意见

笔者认为,第三种意见比较客观、实事求是,即应当结合党内法规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保密法第四十八条进行体系解释。所谓体系解释,是指将需要解释的条文放入整个法律体系之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之间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这是保密违规违法执纪问责工作需要掌握的法律解释基本方法,在实践中直接体现为准确把握“处理”和“处分”戒尺的基本问题。

要正确适用保密法第四十八条。一种意见不足,在于将保密法第四十八条看作一座“孤岛”。事实上,保密纪律是严肃的政治纪律,严守保密纪律就是严守政治纪律。对保密法第四十八条,应当结合违纪处理相关规定进行体系解释。一方面,对违反保密法第四十八条的责任人员一定要处理。保密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要求,对违反本条规定的12种行为应当给予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条规定,党员干部违反法律法规,依规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要受到追究。综合两个条文规定,即保密部门对违反保密法第四十八条的行为,依法依纪问责,不能像王某提出的意见那样,对责任人员网开一面、不予处理。另一方面,适用保密法第四十八条,可以参照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适用于对党员干部的纪律责任追究,其明文规定,监督执纪可以运用“四种形态”。保密部门查处违反保密法第四十八条行为,属于执行保密纪律,也是查处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问题,自然也不例外。对于存在从轻、减轻、免予处分情节的违规行为,当然可以根据纪律处分运用规则和相关保密规定,作出轻处分或者非处分处理形式。

要正确认识处分与非处分处理方式。一种意见之所以将保密法第四十八条视作一座“孤岛”,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对处分与非处分处理方式的认识不同。如果坚持只见树木不见森林,认为违反保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就一定要给予党政纪处分,就会进一步将非处分处理方式视为没有严格执纪、变相“放水”。这种认识是有偏差的。其一,对违反保密纪律行为可以作非处分处理方式。根据党章党规党纪规定,对违反保密纪律的党员干部可以适用处分和非处分处理方式,后者主要有:批评教育、通报、诫勉、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除名(即取消党员资格和党籍)、收缴或责令退赔违纪所得的经济利益以及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纠正违纪所得的其他利益。其二,非处分处理方式并非“放水”,其对责任人员也有着切身的影响。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一种形态的12项批评教育类组织措施中,除诫勉谈话6个月影响期内不得提拔和重用外,其他措施虽然不影响党员干部职务晋升、工资待遇,但需要综合运用批评与自我批评、教育、谈话等多种“武器”。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会对党员干部的任职产生影响,随之会对工资待遇产生影响。比如,调整岗位1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2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2年内不得提拔。

要正确对张某作出处理。保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保密部门的处分建议权,即对严重违反保密规定的涉密人员可以建议给予处分并调离涉密岗位。保密部门行使这项职权,要与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宽严相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了从轻、减轻处分的6种情形,第十九条进一步规定,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具有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具体到此次事件中,张某违规情节较轻,且在保密部门调查核实情况过程中,主动交代了其过失违反保密规定情况,也及时、主动配合采取了补救措施,再综合考虑到现实表现和危害评估情况,符合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的条件,因此可以作出轻处分或者非处分处理形式的处理。同时,保密部门还应当适时对涉事单位相关领导干部进行约谈,组织对保密问题进行多面整改,指导剖析事发原因,排查单位在涉密人员教育、涉密计算机设备管理及信息化管理等方面存在的漏洞和隐患,平衡把握好“个人吃药”与“单位治病”的问题,然后落实到单位整改、完善制度的各项措施上,筑牢筑强保密防线。